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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森观点
 
长春企业团队六原则
时间:2018-08-05 浏览次数:744
 

    长春众森管理咨询公司认为,有效团队还要遵循下列六项行为准则。

1. 团队中的每个成员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最终发言权,他有权代表整个团队发言,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整个团队负责。

2. 任何人都不对超出自己负责范围的其他部分负责。这两条行为准则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是明确性、行动速度和能力的有力保证。一旦违背这两条准则,不仅会让组织陷入毫无指望的混乱中,令其瘫痪,而且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团队成员之间的权力争斗。

3. 某些决定必须罗列出来由整个团队集体决策。这一条准则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上面两条准则遭到滥用。缺少集体意识很容易造成组织内部出现权力割据、各自为政的局面,如不加以矫正,则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导致团队解体。速度和行动能力固然十分重要,但它们必须服务于集体。因此某些决策不能由一个成员单独决定,而是应当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这里典型的情况包括兼并与联合、大型创新项目或关键职位人员任免等。

4. 当面向团队以外时,绝不允许存在一个成员的资格超过另一个成员的情况。这条准则适用于对外。团队成员之间不需要相互喜欢,但是也决不能相互争斗。团队内部或许会出现非常激烈的辩论和意见分歧,特别是当面临关系团队生死存亡或风险性极高的决策时,这种情况更加不可避免。但是一旦涉及对外,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评价团队其他成员的资格、能力,甚至连夸奖也不可以。

5. 每个团队成员都有责任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告知其他成员。

由于每个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享有独立的最终决定权,相互通报工作进展的做法能保证每个成员对团队负责的每个部分都有清楚的认识,同时也防止了权力滥用。

6. 有效运转的团队并不是由平等的、同级别的人组成的。团队的存在不是为了民主,而是为了绩效。一个人之所以会被吸纳入团队,是因为他能对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因此运转良好的团队内部有它自己的架构,也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方面,团队领导人必须要保证团队能够真正有效地完成工作,遵守团队正常运转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当团队的行动能力被削弱或完全丧失时,领导人又是关键的一环,必须掌握足够的权力打破僵局。最为理想的情况是永远用不到他的“最终决定权”,但是如果真的面临危急局面,这种权力必须可以随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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