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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长春企业管理实践中的惩教结合原则
时间:2012-01-29 浏览次数:1944
 

     长春众森管理咨询公司认为,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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